1.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外走廊、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高层建筑除外),但应采用金属管道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5.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6.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7.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8.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9.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10.燃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建筑物内,对重要用户还应在室外另设阀门。
11.送湿燃气的引入管,埋设深度应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宜有不小于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2.地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净高不宜小于2.2m。
(2)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5)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8节规定设置燃气监控设施。
(6)燃气管道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2.23条要求。
(7)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8)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
注:地上密闭房间包括地上无窗或窗仅用作采光的密闭房间等。
13.燃气立管不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4.燃气立管宜明设,当设在便于安装和检修的管道竖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立管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下水、热力管道等设在一个公用竖井内,但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或氧气管、进风管、回风管、排气管、排烟管、垃圾道等共用一个竖井;
(2)竖井内的燃气管道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10.2.23条的要求,并尽量不设或少设阀门等附件。竖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得大于0.2MPa;燃气管道应涂黄色防腐识别漆;
(3)竖井应每隔2~3层做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进行防火分隔,且应设法保证平时竖井内自然通风和火灾时防止产生“烟囱”作用的措施;
(4)每隔4~5层设一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上、下两个报警器的高度差不应大于20m;
(5)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15.当穿过卫生间、阁楼或壁柜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金属软管不得有接头),并应设在钢套管内。
16.住宅内暗埋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埋部分不宜有接头,且不应有机械接头。暗埋部分宜有涂层或覆塑等防腐蚀措施。
(2)暗埋的管道应与其他金属管道或部件绝缘,暗埋的柔性管道宜采用钢盖板保护。
(3)暗埋管道必须在气密性试验合格后覆盖。
(4)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1Omm。
(5)覆盖层面上应有明显标志,标明管道位置,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
17.住宅内暗封的燃气支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封管道应设在不受外力冲击和暖气烘烤的部位。
(2)暗封部位应可拆卸,检修方便,并应通风良好。
18.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加钢套管,套管内管道不得有接头,套管与承重墙、地板或楼板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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