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的通知》(安委〔201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安委会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集中力量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争取利用3年左右时间,全面彻底整治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测检验和风险评估,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内容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全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整治(不包括城镇燃气管网)。
(一)管道外部隐患
1.管道规划建设和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规划规范、工程设计规范、安全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2.管道是否被违法占压,上方和沿线是否有违章搭建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构)筑物,占压情况是否报告本地有关部门,是否登记造册并得到有效处置等。
3.管道是否与居民区、工厂、学校、医院、商场、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及建(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市政公用地下管线及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和其他强腐蚀性管道及设施等有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管道管网是否与市政公用管线、民用管线交叉,是否形成封闭空间,封闭空间是否设立了泄漏报警检测设施等。
5.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是否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存在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行为。
6.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企业无法协调处置时,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是否及时审批及协调处理等。
(二)管道自身隐患
1.质量及完好情况
(1)管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是否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了管道安全技术档案。
(2)地面管道是否存在腐蚀、破损、开裂、变形、老化和“跑、冒、滴、漏”现象。
(3)管道是否有故障状态的安全保障设施和备用系统。
(4)管道上是否装有防止打孔盗油盗气等保护装置等。
(5)敷设在河流、湖泊、水库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油气管道,是否采取了提高管道压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
2.防雷、防静电和绝缘保护措施情况
(1)管道管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是否按照《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2)是否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等有关要求对输油泵、加热炉、压缩机组等输油气生产设备、设施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3)是否按照《埋地钢质管道外防腐层修复技术规范》和《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等。
3.日常维护运行情况
(1)相关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是否在管道沿线特定区域范围内建立维护抢修队伍或配备专门人员,配备维护抢修车辆、设备和机具,合理储备管道抢修物资。对自身能力不足的,是否通过协议方式委托相应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队伍进行管道的维护抢修工作。
(2)管道是否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标识,对发现危害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置。
(3)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管道是否及时进行了更新、改造或停止使用,转产、停产、停用的管道是否档案完整并得到妥善处置。
(4)是否制定了检维修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是否按规定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管道管网是否配备了压力、流量等信息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了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管道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定期检定或校验。
(6)是否定期组织专家对管道管网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跟踪督促整改,是否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7)是否按相关要求制定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是否与开发区应急预案相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5年2月10日前,各部门各单位要在2013年底以来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行政区域内的油气输送管道进一步摸底调查,全面摸清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要将安全隐患情况于2月5日前报开发区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汇总后于2月8日前报开发区管理处。
(二)梳理分类阶段(2015年2月11日至28日)。对统计上报的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月报制度的通知》(**安监管三〔2014〕71号)确定的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分级参考标准进行梳理、分级分类,明确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
(三)隐患整改阶段(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隐患分级情况,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计划,明确隐患整改期限,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对隐患整改实行挂牌督办。2015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重大隐患和形成密闭空间隐患的整治工作;2016年8月底前,隐患整改率达到80%;2017年8月底前,完成排查出的全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管道的全面检测检验和风险评估。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7年9月1日至30日)。开发区安委办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对企业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从整治的管道数量、主要隐患、整改进展、复查验收和提出的具体对策建议等方面对攻坚战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原因,总结工作经验,于9月1日前将总结报送开发区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区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领导小组将依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对隐患整治攻坚战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协调解决管道改线、占压建筑拆迁、城市地下油气输送管道建设管理等问题,对隐患整改,要逐项落实责任单位、整改方案、资金、时限,实行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治攻坚战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管道及涉气单位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2014]29号)要求,切实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油气管道隐患整改工作如期完成。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隐患整治工作。开发区经发部门及镇、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管道企业集中打击本行政区域内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等问题,彻底清理占压,加快隐患整治工作进度。及时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防雷安全检查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油气等破坏油气输送管道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管道保护治安秩序。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毗邻油气输送管道保护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油气管道周边的土地使用管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油气管网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规划部门要依法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不得在已取得规划许可或已经运行的管道上方及安全防护距离内批准其他建筑物的建设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穿跨越油气管道的第三方工程施工管理,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严查管道周边违法施工行为。质监部门要依法实施油气输送管道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及监察,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规范行政许可、风险评估和检验检测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三)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行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强检测检验,积极开展管道隐患排查整治,规范管道及附属设施规划建设、巡护保养、检测检验、监控预警、维护抢修等工作。引导推动企业加大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资金、技术投入,研究开发和使用非开挖精确检测、微量泄漏监控和隐患事故预警等先进管道保护技术,加快数据采集监控等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督促企业及时、全面向开发区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报备竣工测量图等相关资料,配合管道保护部门依法查处危及管道安全运行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需要政府协调支持解决、必须改线或拆迁占压物等隐患,相关单位要逐项说明具体情况,及时报告开发区管理处。
(四)实行挂牌督办,定期上报通报。实行挂牌督办制度,一般隐患由开发区安委会和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挂牌督办,重大和较大隐患由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实行定期上报、定期通报和定期召开会议制度,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应于每月月底前向开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区经发局同时报送本地本系统本单位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情况,领导小组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油气管道隐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加快隐患整改工作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在相关刊物和网站上通报工作进展,对隐患整治工作不得力、不彻底、进展缓慢的典型案例在主流媒体予以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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