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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相关税费政策

2015-11-8 10:40| 发布者: js01| 查看: 1097| 评论: 0

摘要: 煤层气相关税费政策 1.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1)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 ...

煤层气相关税费政策

 

        1.20072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扶持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1)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2)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3)对煤层气专用设备的折旧、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地面和技术开发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

  2.关税减免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2007420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中央财政按0.2/m3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

  4.这些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1)从事煤层气资源勘查开采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矿产资源法》规定: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无论是什么所有制的企业,都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进入煤层气资源勘探开采领域。

  (2)煤层气勘查开采实行国家一级管理。根据中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实行国家一级登记管理,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只能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颁发油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3)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开采许可证。

  (4)煤层气的对外合作由中联煤或相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企业执行。

  (5)煤层气与煤炭须综合勘察开发。

  (6)国土资源部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煤层气勘查开采进行监督。

  (7)国土资源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8)矿区使用费征收办法。煤层气开采的矿区使用费按陆上常规天然气对外合作规定交纳,即:年度煤层气产量不超过10×108m3,免征矿区使用费;年度煤层气产量10×108m3-25×108m3 ,交纳1%的矿区使用费;年度煤层气产量25×108m3-50×108m3,交纳2%的矿区使用费;年度煤层气产量超过50×108m3,交纳3%的矿区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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