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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煤层气企业为何难享税收优惠

2016-4-19 11:52| 发布者: js01| 查看: 1765| 评论: 0

摘要: 税务知识:煤层气企业为何难享税收优惠为加快煤层气资源开发,国家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 ...

税务知识:煤层气企业为何难享税收优惠

为加快煤层气资源开发,国家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鼓励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

  现行税收政策对煤层气企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鼓励与扶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先征后退政策执行困难。煤层气企业享受先征后退政策需向财监办申请,但受各种因素影响,退税事宜往往办理缓慢,对企业扶持效果不明显。如某省一户煤层气抽采企业,在2012年缴纳增值税146.77万元,2013年缴纳增值税750.16万元,但至今仍未享受该项优惠。

  混合销售时适用税率不同,税收执行存在政策差异。许多煤层气企业的业务并不单一,一个企业往往同时涉及抽采、压缩、液化、运输和销售等多项业务。现行政策中,煤层气销售适用 13%税率,运输则适用11%的税率,而且可享受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意味着,对于同时有压缩、管网运输及销售煤层气的企业,销售和运输煤层气税率差最高可达到10个百分点。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利用政策漏洞,对煤层气销售业务和运输业务实施人为调控。

  行业特性导致部分企业可能无法享受税收政策。通过对煤层气行业的调研发现,该行业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不管是煤层气开采企业还是运输销售企业,前期投资额都非常大,企业在前几年很难出现盈利,因而无法享受一些优惠政策,比如“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等。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相关政策。

  将先征后退改为免税或即征即退。将煤层气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改为免税或者是即征即退,有利于企业更加便捷、高效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煤层气公路运输实行增值税超税负退税。煤层气外输是煤层气销售实现的必要条件,外输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管道运输,二是压缩液化后通过车辆外运。现行政策明确,对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的,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煤层气运输车辆具有技术要求高,单车投资价值高,使用周期长等特点,纳税人受投资周期以及过路费、保险费不能抵扣等因素影响,税负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保持高位。同为从事煤层气运输,因方式不同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有失公平,建议对从事煤层气公路运输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建议调整抵免年度。建议将“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改为“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盈利年度起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使企业能够真正享受到该项税收优惠政策。

  公平煤层气企业增值税政策。比如,同样是煤层气企业,自2013年7月1日起,油气田企业开采煤层气,相互之间提供生产性劳务可以按17%税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其他企业却不行。建议尽快扩大“营改增”范围,以便统一煤层气企业增值税政策,公平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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